职权名称 | 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编码 | 120000GAJQT32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2.《戒毒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禁毒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认定——审核——决定——送达——通知 |
责任事项 | 1.公安机关办理吸毒案件中,对吸毒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后,应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由两名以上有认定资质的民警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制作《吸毒成瘾认定书》,由认定人员分别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2.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