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
编码 | 120000GAJQT3604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交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深入调研——制定方案——报局审核——组织实施 |
责任事项 | 1.通过走访周边居民区、单位、街道等,广泛征求意见。结合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及走访意见,制定初步方案。 2.支队、秩序处经过充分调研,实行两级审核制度,审核须由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生效。秩序处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对界内车辆、运送人民生活必须品车辆或其它必要车辆核发通行证允许通行。 3.支队、秩序处根据交通流量变化情况、道路通行实际情况及群众建议等,适时做出调整。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