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 |
编码 | 120000GAJQT3604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鉴定。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交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委托鉴定——告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委托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2.按时告知收到鉴定报告后告知当事人 3.按规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