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管制刀具认定 |
编码 | 120000GAJQR44013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30日由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文件颁布实施) 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 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和国家有关民用刀具技术标准,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正确区分管制刀具与群众日常生活所用刀具的界限,既要防止漏管失控,又要防止随意扩大查禁范围,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对管制刀具进行认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确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对管制刀具认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手续。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8291900。 来信地址:河西区紫金山路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