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仿真枪认定 |
编码 | 120000GAJQR44014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2.《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 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8291900。 来信地址:河西区紫金山路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