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核发 |
子项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核发 |
编码 | 120000WLJXK07001-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