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子项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资质许可(不含医疗机构放射) |
编码 | 120000WJWXK10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踏勘评审—初步审核—许可决定— 颁发证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