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拍摄文物、考古发掘现场及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
子项名称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三级文物及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
编码 | 120000WLJXK08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0项设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取消“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批”。 3. 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开展评估论证;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