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原址保护措施及利用全国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许可 |
子项名称 | 利用全国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许可 |
编码 | 120000WLJXK08004-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开展评估论证;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