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原址保护措施及利用全国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许可 |
子项名称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
编码 | 120000WLJXK08004-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实施机构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开展评估论证;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