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
子项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设置独资医院许可 |
编码 | 120000WJWXK01001-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第二条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以下简称港澳独资医院)。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第二条 台湾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以下称台资独资医院)。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院设置申请材料、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并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台资独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