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文物商店设立、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许可 |
子项名称 |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标的许可 |
编码 | 120000WLJXK09005-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第二款“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3.国家文物局《关于改进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办博函[2015]992号) |
实施机构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向国家文物局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向国家文物局备案; 8.信息公开; 9.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