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修复、复制、拓印及借用馆藏文物许可 |
子项名称 |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单位资质许可 |
编码 | 120000WLJXK09001-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4]25号)第六条“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资质”。 |
实施机构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