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核准医疗机构科研用血 |
| 编码 | 120000WJWQT01006 |
| 类型 | 其他类别 |
| 法定依据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 管理权限 |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