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组织实施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
编码 | 120000WJWQT02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0号)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布考试公告—报名—受理—审核—组织考试—确认成绩—发放证书 |
责任事项 | 1.发布考试公告; 2.组织人员报名; 3.受理,对报名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 4.组织考试; 5.确认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者发放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