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 |
编码 | 120000WJWQR04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 2004修订)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生委7号令)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 《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2010〕48号)第三条:凡夫妇双方或者女方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因外伤致残,要求申请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病残医学鉴定的管理、监督和市级病残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全市病残医学鉴定的管理、监督和市级病残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