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
子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 |
编码 | 120000WJWXK05001-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从事下列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一)婚前医学检查;(二)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三)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四)助产技术服务。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六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八条 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第17项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18项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