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000WJWJC05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