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 |
编码 | 120000WJWQT05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天津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助产技术类、婚前医学检查类、新生儿疾病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到期后,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校验手续;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到期后,应当按照标准办理重新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校验或重新审批未通过的,市卫生局取消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其中,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其出生医学证明购买凭证和剩余出生医学证明由辖区卫生局收回。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部门电话:23337781 审行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