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艾滋病检测工作实验室的确定 |
编码 | 120000WJWQR07005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五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踏勘—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4.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