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编码 | 120000WJWXK0802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消毒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