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编码 | 120000WJWXK08020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2号第205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