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子项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
编码 | 120000WJWXK08045-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号)附件1第74项。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