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子项名称 |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
编码 | 120000WJWXK08045-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