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
子项名称 |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编码 | 120000WJWXK08013-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