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许可 |
编码 | 120000WJWXK1200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爱卫会办公室办理许可手续。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库房;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病媒生物防治器械; (四)有健全的服务和管理制度。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