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单位逾期不缴少缴的行为责令限期缴存 |
编码 | 120000GJ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及各区管理部)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问题线索—政策宣传—立案—执法检查—限期改正—催告—强制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发现问题线索; 2.对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进行政策宣传; 3.发现违法行为属实的,进行立案; 4.立案后,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义务等,询问相关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5.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决定的,进行催告; 7.催告后单位仍未履行限期改正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符合结案条件的,进行结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29 电子邮箱:hggl@zfgjj.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