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责令退回违法所提款额 |
编码 | 120000GJJQT01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及各区管理部)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线索—初步事实认定—立案—调查—限期改正—催告—强制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发现问题线索; 2.对是否存在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初步事实认定; 3.违法行为初步属实的,进行立案; 4.立案后,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骗提职工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5.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职工改正违法行为;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决定的,进行催告; 7.催告后职工仍未履行限期改正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符合结案条件的,进行结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29 电子邮箱:hggl@zfgjj.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