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子项名称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编码 | 120000BMJXK01001-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查—告知—颁发证书—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应当对照资质申请条件,确定拟申请资质的等级和业务种类,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 申请单位属于企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并发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发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材料:资质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书面审查表》, 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6.现场审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申请单位发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现场审查通知书》。现场审查应当由3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查组进行,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填写现场审查记录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现基本项不合格的,经取证核实后,应当终止审查; 7.专家评审:对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8.法定告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现场审查通知书》、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拟授予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的保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与其法定代表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9.信息公开: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资质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10.监督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