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子项名称 |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编码 | 120000BMJXK01001-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查—告知—颁发证书—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单位,发出《资质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审查材料:资质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书面审查表》, 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6.法定告知: 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单位,发出《资质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发出《资质申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书面审查结束后,发出《受理通知书》; 资质申请受理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申请单位发出《现场审查通知书》;对确定授予资质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经保密培训合格,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 7.信息公开: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8.监督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