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确认 |
编码 | 120000BMJQR03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收其报送的相关材料。申报涉密工程的机关、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审查的公文; (二)立项申请文件; (三)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选址、规模、结构、用途以及主管单位等; (四)工程涉密的论证报告,包括工程密级、定密依据、涉密用途、涉密要素以及有关测评机构出具的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意见等; (五)拟采取的保密管理和技术措施; (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3人以上审查小组,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 3.完成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报行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出具同意确定为涉密工程的审查意见,未通过的,出具不同意确定为涉密工程的审查意见,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3605938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