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编码 | 120000RSJJF01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下列支出:(五)对工作时间、岗位、收入不固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十三)延伸社会保险补贴支付范围。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低保家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
实施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并出具意见—通知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市人力社保局拨付资金 |
责任事项 | 1.公示法定依据; 2.进行资金拨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www.tj.lss.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