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中外合资中介机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RSJCF02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05年5月2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
实施机构 | 市人社局(行政执法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八纬路103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邮编:30017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