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编码 | 120000RSJZS05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费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人力社保部令第20号)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
实施机构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设立在各区的分中心办理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征收社会保险费—履行告知义务 |
责任事项 | 1.公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应提交的要件; 2.审核提交的申报缴费材料,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