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保险登记 |
编码 | 120000RSJQR05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实施机构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设立在各区的分中心办理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办理登记—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需要提交的要件;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决定; 3.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