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 |
编码 | 120000RSJQR05009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款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
实施机构 |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对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部门(区县人力社保局和行业主管局)复核申请—复核审核结果—告知复核意见 |
责任事项 | 1.公示法定依据; 2.告知审核部门复核意见; 3.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