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子项名称 |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编码 | 120000CZJXK01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办公室(政务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