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
编码 | 120000CZJQT02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办公室(政务服务办))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向社会公告结果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审核备案申请材料; 5.向社会公告结果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