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专利优先审查初审 |
编码 | 120000ZSJQT0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
实施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报送的相关材料; 2.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3.给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03987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17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