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 |
编码 | 120000DYJZS01003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八条: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2.《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第四条第三款: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分别设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第一款: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 |
实施机构 | 市电影局(电影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