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LWJCF01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市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上级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或需提级管辖的案件 区级权限:辖区内案件或市粮食和物资局指定办理的案件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3586 电子邮箱:slshwzjjgd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0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