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企业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KGBCF01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或接受举报-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示非法生产的法律责任; 2.发现或接受举报材料;调查取证;告知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按时办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3606021 电子邮箱:zhaon@tjeic.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市工信委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