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编码 | 120000KGBQT01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六)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实施机构 | 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航空航天产业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依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组织审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审批。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对民爆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