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TJJJC04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二十七条: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
实施机构 | 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23038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天津市统计局法规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