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技术阻断、暂扣设备或查封电台(站) |
编码 | 120000GXJQZ0801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改)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阻断措施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360602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613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