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编码 | 120000GXJXK0802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4.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5.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政务服务网址: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