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许可 |
子项名称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许可 |
编码 | 120000GXJXK08015-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4.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5.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政务服务网址: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