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许可 |
子项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编码 | 120000GXJXK08015-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八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4.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5.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政务服务网址: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