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食盐生产、批发许可 |
子项名称 | 食盐批发许可 |
编码 | 120000GXJXK09001-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