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教师资格的认定 |
编码 | 120000JYWXK05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法制处(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进件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书 |
责任事项 | 1.向社会公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要求; 2.受理申请; 3.依法符合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3447570 |
办事指南 |